[7]包括刑法、诉讼法及其他管制性法律在内的公法相比以民法、合同法为核心的私法,其内容的数字化程度明显要高出不少;而对于那些自治与管制并重的公司法、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而言,其内容中所体现出的数字化程度亦居于公、私法之间。
在现代社会中,组织结构的正当性已经深深嵌入和依赖大范围的社会共识(制度环境)[64]。根据司法部的相关统计,从2004年到2007年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难点、热点纠纷占调解纠纷总数的37.9%,调解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占调解纠纷总数的17.5%[29]。
另一方面,学术界也不断有人为人民调解正名[5]。对于人民调解而言,就是人民调解的实际运作与在法治过程中所着力建构起来的符号化的组织机构发生了分离。2007年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明确提出地方政府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人员培训经费,落实人民调解的补贴经费。这种断藕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人民调解对不同制度环境的回应/吸收方式不同—建立正式制度是对对外部影响的正式吸收(formal cooptation),而本土化运作则是对外部影响的非正式吸收(informal cooptation)[68]。[40]参见《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8)。
事权的扩张还同时带来了财权的扩张。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就在被不断地限制,比如1989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下称《组织条例》)在人民调解范围去除了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的轻微刑事案件,并限制调解法人间的经济纠纷。美国国内尚无关于PPM标准的案例。
对一些可循环使用的容器,消费者在使用后一般作为废物丢弃,无法实现再生利用。在两个发展水平不相等同的阶段,适用同一标准,这本身就不公平,而且从一开始就不公平。众所周知,全球公共资源的过度开发与利用导致了越境外部环境的极度恶化,但时止今日也没有一个超国家政府可以承担这种环境成本。至于WTO和其它国际立法中不合理、不完善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应联合行动,统一对外,迫使发达国家做出让步。
(二)善意的绿色壁垒造成的单边贸易极不合理。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生产所消耗的自然资源和给环境造成的破坏所花费的代价计算在产品成本之内,使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否则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种生产补贴。
美国的相关法规也很详尽,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利用、再生、焚化及填埋5项优先顺序指标。由于发展中国家在资金与技术上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而绿色补贴所倡导的通过促进企业的环保技术进步来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做法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各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外国淘汰设备被国内许多企业使用。大多数学者对绿色壁垒持否定态度,认为绿色壁垒是发达国家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它是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进口的贸易障碍。
只有少数学者认为不能全盘否定绿色壁垒,主张对于按WTO相关协议设置的绿色壁垒不能无端非议,只能适应和改革。2002年10月21日,由美国农业部制订的全新的有机食品标签规定,凡是有机程度达到或超过95%的食品AA,经农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认证后都可以贴上新标签。针对不同的绿色壁垒应采取不同的态度、不同的应对方略。有机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绝对禁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不得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善意的绿色壁垒有合理的一面,又有不合理的一面。假定发达国家在对外贸易中以其最优的环境标准为壁垒对待发展中国家,则发展中国家必然丧失很大一部分海外市场,这将使本来就很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雪上加霜。
在推行绿色壁垒时,发达国家正是利用这种差异,过于强调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通过制定与实施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可能达到的环保标准,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处处碰壁,难以进入发达国家,以致丧失了大量的发达国家的海外市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态价值观被广泛接受,他们对自己的生存环境和卫生食品安全日益关注,追求高品位生活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对衣、食、住、行的要求越加严格,这迫使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立法满足国内居民的绿色需求,保护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这一方面造成外国低端产品长驱直入进入我国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给国内产业同行造成巨大压力,另一方面给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也造成了不良影响。由于各方面复杂的原因,我国的卫生检疫目前十分薄弱,其突出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游戏规则的暧昧和不完善 为发达国家实施绿色壁垒提供了灰色区域。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5年4月制定并颁布了ISO 14000系列国际标准,包括环境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态评估和环境行为评价等若干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明确指出,成员方为了保护国家的公共秩序或保护公共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防止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可以拒绝授予发明的专利权,以阻止其商业应用。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有机食品认证大大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出口的门槛,极易造成新的绿色壁垒。
而发达国家为防止发展中国家采取报复措施,总是把游戏规则引向自己占优势地位的领域,以己之长攻人之短。发达国家的高消费生产和生活方式所需的许多重要资源取自发展中国家,这使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发达国家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恶意绿色壁垒严重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极大地破坏和扭曲了公平贸易的行为理念,因此,这种壁垒应该受到世界范围的抵制和讨伐。而发达国家则利用发展中国家对环保的低要求、低标准大肆在发展中国家兜售产品,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
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一旦进口产品存在环境补贴,它们便要采取绿色补贴的方法加以限制,轻者征收反补贴税,或者采取反倾销措施,重者拒绝进口。比如欧盟禁止进口用腿夹捕杀动物后而获取皮毛,认为此种捕杀动物的方法是极不人道的。
划分善意还是恶意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主观标准,另一个是客观标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的现状,也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落后于发达国家的现实。(三)发展中国家也需要绿色壁垒。我国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建设和管理的起步都比较晚,1993年才正式实施这一制度,1994年5月成立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现在有43类148家企业的425种产品获得了认证{8}。
上述情况表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和环境水平负有一定责任,把这种责任完成推给发展中国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把立足点放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励精图治,提高水平,这才是长久之计。
作为发达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善意的绿色壁垒时既要从本国科技与环保发展的高端水平出发,也要适当兼顾发展中国的现实困难,使环保标准更具广泛性、可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英国规定玩具涂料含铅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二。
即衡量一个绿色壁垒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至少需要考量两个要素:其一是其制定的目的性。此外,西方发达国家环保技术指标的变动频率也在逐年加大。
它是指通过制定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限制或禁止那些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有害的外国产品进口的一种制度。我国没有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包装材料,比如尚未通过立法禁止使用含有铅、汞和镉等成份的包装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没有达到特定的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进口等。其不合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在经济与科技发展的不同阶段,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适用同一标准这本身就不合理。{13}这一系列数据表明人类环保意识的觉醒使得绿色环保产品及服务已颇具吸引力和竞争力。
它是指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那种认为绿色壁垒一概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发展中国家只能是受害者的看法是片面的,其实,发展中国家也需要建立自己善意的绿色壁垒。
绿色包装又称环境之友包装或生态包装,是指要求进口产品利用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所谓善意的绿色壁垒是指以保护生态、保护人身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等社会进步为动机,制定与实施相应的技术标准。
从2000年7月1日开始,欧盟对进口的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量标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绿色补贴制度,这为国外产品进入我国提供了方便,给我国企业造成了极不公平的贸易环境。